汉中市无户口人员上户条件及具体政策措施介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近日,市公安局下发了《全市公安机关集中开展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措施。登记户口需要哪些手续,具体如何办理?1月11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据了解,符合下列条件的无户口人员,可在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户口: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但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的证件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由于长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或人口信息系统建设中户口信息遗漏人员,应在原户口注销(遗漏)地查找户籍档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遗漏)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因父母无户口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当父母去世或无法寻找时,凭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的调查核实材料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所在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本报记者 曹娜 见习记者 张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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