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烟花爆竹孔明灯禁限放管理规定》出台 除夕、初一全天可燃放
腊月二十三,正月初六、初七、十五7时-24时允许燃放
近日,经延安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延安市政府对外正式发布了《延安市烟花爆竹孔明灯禁限放管理规定》,根据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除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全天,腊月二十三,正月初六、正月初七、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而孔明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一律禁止燃放。
每年春节固定时间可燃放
规定指出,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结合延安市实际情况,特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
根据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延安市各县区以及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延安新区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日期和时限分别为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全天,腊月二十三,正月初六、正月初七、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其中,市民婚丧嫁娶等活动可以在指定地点少量燃放烟花爆竹;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规定同时明确指出,孔明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一律禁止燃放。
而对于举办各类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烟火的情况,规定要求,举办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之前20日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举办Ⅲ级以下(含Ⅲ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之前20日向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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