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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微信社交要擦亮眼睛

2017-03-02 12:09  汉中日报  字号:T|T

为获取不义之财,无业男子刘明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利用微信获取他人信任后骗取钱财,最终获刑罚。近日,汉台区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刘明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4年,刘明曾因诈骗罪被汉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刑满释放后却劣习不改。2015年9月,被告人刘明通过手机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张玲玲为好友,之后二人通过微信聊天逐渐熟悉,开始以恋人关系交往,刘明谎称自己在汉中做水电工程,编造自己家住汉台区某高档小区、并拥有两辆汽车的虚假事实。2015年10月,刘明谎称自己的车被项目经理开到南京,包和钥匙都在车上自己回不了家也没有钱,向张玲玲“借”钱。基于对刘明的信任,张玲玲当晚带刘明到ATM机取现金2000元给刘明。两天后,刘明又以自己要去西乡送礼和谎称自己工地上的工人孩子生病要住院、吃饭等为由,陆续向张玲玲骗得6500元。2015年10月,刘明谎称自己一张信用卡到期要还款,向张玲玲借款2万元,承诺其项目经理从南京回来后一并给张玲玲归还本息3万元。张玲玲通过自己的手机支付宝向刘明的银行卡内转账2万元。刘明之后继续以各种理由向张玲玲借钱,引起张玲玲警觉并多次催要钱款,2015年10月底,张玲玲在网上查询到刘明诈骗的犯罪记录后,电话联系刘明并告知如不归还钱款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刘明看无法继续编造谎话,只得归还张玲玲15000元,并承诺剩下的13500元过段时间就还。随后刘明就将张玲玲拉黑,张玲玲见联系不上刘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明于2016年5月被抓获归案。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寄语: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不仅给大众带来便捷,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危害,提醒适龄的青年男女交友社交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增强防范意识,以免遭受不必要的伤害。

(偶洋 王晶)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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