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出台运用“三项机制”选拔任用干部实施细则
(张丹)为进一步落实省委要把三项机制作为追赶超越的动力形成机制来构建的要求,我市积极构建运用三项机制选拔任用干部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在遵循上级精神、紧贴工作实际、注重实践操作的基础上,制定出台《运用三项机制选拔任用干部实施细则(试行)》,不断把三项机制落小落常、落细落实。
细化情形,解决怎样运用。为了增强运用三项机制选任干部的可操作性,《实施细则》充分提炼吸收三项机制相关规定,结合干部选任工作实际,完善了具体情形,特别是运用鼓励激励机制选任干部的情形注重了三个突出:一是突出硬性规定。对拟提拔使用的干部,规定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须为称职以上等次,且近三年年度考核一般应有一次以上优秀等次;须较好完成承担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脱贫攻坚等工作任务,划出了鼓励激励的硬杠杠。二是突出重点工作。围绕追赶超越大局,对在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民生改善、党的建设以及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等方面成效特别显著、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受到表彰的干部,可优先考虑提拔使用,不断激发干部攻坚克难的积极性。三是突出典型引领。对受到中省市表彰或被省级以上列为典型进行宣传的干部和全市评选出的创新担当善作为优秀县级干部、奋力争先优秀科级干部、爱岗敬业基层一线公务员等,可以优先考虑提拔使用,进一步营造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良好氛围。
规范程序,解决怎样实施。为了推动运用三项机制选任干部工作有序开展,《实施细则》结合市委出台的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市委全委会票决、干部问题沟通办理等5个办法,明确从党组织或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审核认定有关情况、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动议意见、形成工作方案等环节,开展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其中,明确规定相关人选具备选任条件且符合三项机制有关规定的,纳入动议酝酿和民主推荐范围;不符合三项机制规定的,原则上不纳入动议酝酿和民主推荐范围,树立运用三项机制选任干部的鲜明导向,强化三项机制落地运用。
严明纪律,解决怎样用好。为了确保选出的干部真正符合三项机制有关规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因人设岗、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准以运用三项机制之名行违规用人之实。要求党委(党组)、领导干部个人介绍推荐人选适用三项机制情况必须客观、真实,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关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必须及时、全面、准确,对违反规定和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不实材料的,查实后取消有关人选的提拔使用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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