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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宝鸡市调整完善医疗救助暨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从 5月 1日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度更大

2017-05-01 18:11  宝鸡日报  字号:T|T

面对疾病或重特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的群众该如何解决医疗费用呢?近日,市民政、市财政、市卫计和市人社4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医疗救助暨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暂行)》,进一步完善了医疗救助政策,自2017年5月1日起,城乡困难群众看病在享受基本医保之后,还可享受特殊的优待。

医疗救助面向四类人

凡户籍在我市,参加了宝鸡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4类困难群众,均可享受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是指特困供养人员(含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18岁以下未成年人、一二级各类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特定救助对象是指见义勇为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负伤人员,另外,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救助对象也可享受医疗救助。

重点对象门诊有救助

按新政策的规定,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门诊看病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可再享受救助政策。特困供养人员年度累计的合规费用个人自负部分按100%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累计合规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在800元以上的按50%给予救助,200元封顶。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费用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年度累计合规费用个人自付部分100%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累计合规费用个人自负部分按50%给予救助,2000元封顶。农村救助对象还可享受参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参加新合疗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给予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合疗的个人缴费部分分类给予30元、10元的定额资助。

住院救助分类报销

救助对象单次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支付后,合规费用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特困供养人员剩余全部费用100%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剩余合规费用按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1.5万元封顶;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剩余合规费用个人负担在2000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1.2万元封顶。

重特大疾病治疗费用较大,我市将医疗救助作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延伸和补充,以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的看病负担。单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支付后,合规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大病保险支付后,特困供养人员剩余全部费用100%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剩余合规费用按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3万元封顶;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剩余合规费用个人负担在2000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2万元封顶;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剩余合规费用个人负担在6000元以上部分,按3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1.5万元封顶。

根据新政策规定,各类救助对象中0至14岁的未成年人住院医疗救助比例上浮10%,对未按规定履行分级诊疗手续的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比例下调30%。日常门诊和重特大疾病门诊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由救助对象持结算单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次年3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办)提出书面救助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救助。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即出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的同时,一并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个人只需支付自负费用即可出院。

本报记者陈继良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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