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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健康脱贫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正式印发(2)

2017-06-13 11:51  西安日报  字号:T|T

特困供养对象门诊救助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费100%救助

针对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明确,农村参合贫困人口新农合基本报销完成后,符合大病保险的,进入大病保险范围,其起付线下调至3000元。

同时,医疗救助政策也有所调整。门诊救助中,特困供养对象日常门诊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按照100%给予救助。对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经新农合、大病保险救助之后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人。救助病种按新农合病种确定。

住院救助中,特困供养对象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100%给予救助。农村低保对象、在册贫困户(包括新增贫困户、返贫户、未脱贫户)住院,经新农合、大病保险、个人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以下(含5万元)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5万元/人。各类救助对象中0至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上浮10%,年累计封顶线为20万元/人。

贫困人口医药费用“一站式”结算

除自付费用外由医疗机构垫付

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费用通过新农合、大病保险、个人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补偿后,剩余自付医疗费用由政府通过购买医疗补充保险、扶贫专项资金或区县财政扶持等方式保障。确保贫困人口实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农村低保对象、在册贫困人口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超过3000元。

贫困人口医药费用“一站式”结算。出院时,医保联网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通过新农合“一站式”结算系统,贫困人口只需缴纳个人自付费用,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政府保障资金由医疗机构垫付。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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