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根据需要限产、限行
昨日,《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防治大气污染要以治理雾霾与臭氧污染为重点,市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采取限行、禁放烟花爆竹、停止露天烧烤、停止中小学户外活动等措施。
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有权对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
根据需要限产、限行应对重污染
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行政决策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事先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市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责令有关企业限产或停产,或采取限行、禁放烟花爆竹、停止露天烧烤、停止中小学户外活动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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