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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三部条例下月起施行 民警禁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2)

2017-11-23 14:18  西北信息报  字号:T|T

划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

为了实现尊重民俗传统与减少环境污染的有机统一,维护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可行性,《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西安市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区分三个层次进行规定,分别是:城六区行政区域禁止销售、燃放,其他区县的禁售禁放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涉及开发区的,征求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在上述区域之外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机动车停车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地点禁止销售、燃放;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

《条例》针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批发、零售活动设定了相应的行政许可。同时,作出了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市安监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区县安监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条例》还在烟花爆竹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的建立完善;零售经营的布点;允许销售、燃放的种类、规格;对销售、燃放的巡查;经营单位和相关燃放作业单位投保的险种、燃放行为的安全规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实行“减法原则”严格文物撤销程序

《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开发区管委会的文物保护及其相关管理职责。同时,明确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宣传教育义务;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物保护知识宣传活动;借助新闻媒体的公益性宣传和舆论监督,在全社会营造出良好的文物保护氛围,进一步增强公众文物保护的意识。

从保护文物的角度出发,《条例》规定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得改建、扩建,发生严重损毁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拆除”,以逐渐减少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非文物建筑。针对一些不可移动文物已经灭失或者损毁且不具备保护价值的,依然列在统计名单里的名存实亡的情形,《条例》还分别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规定了严格的撤销程序。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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