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台办法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 建立失信惩戒制度(2)
向虚假宣传说“不”
不得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本市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客流量预警、经营者服务质量、行政处罚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禁止强迫旅游者购买联票、套票。
旅游经营者之间有业务往来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支付佣金的具体数额或者比例,并纳入营业收入,不得在账外给予或者收受佣金。不得向领队、导游、旅游车辆驾驶员等旅游从业人员直接支付佣金。
景区经营者应当如实介绍景区的性质、规模、历史沿革、建成时间等概况,并在景区入口、售票处的显著位置明示。不得采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等方式欺骗、招揽游客。
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进行交易。同时,旅游客运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约定的线路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改变线路、更换车辆、停止服务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