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台办法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 建立失信惩戒制度(4)
向侵害游客权益说“不”
导游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
《办法》明确,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驾驶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未取得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游客;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不合理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游客;诱导、欺骗、强迫和变相强迫游客消费;安排旅游者游览被纳入不良信息记录的旅游经营单位,或者安排有不良信息记录的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经营者、经营服务场所提供服务;收受景区以及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的回扣;向游客索要小费;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强行滞留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殴打、谩骂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游客。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游客权益的行为。其中,非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或者以旅游名义招徕游客;不得非法从事导游活动,或者拦截车辆、游客强行兜售讲解服务;不得利用商业贿赂引导相关人员输送游客,诱骗、强迫游客消费。
旅行社违反《办法》规定,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领队违反《办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首席记者 张端 实习生 孙晨曦 宋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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