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司机撞人后未尽看管义务 致伤者电动车丢失被法院判赔
出了交通事故后,电动车主被送医,汽车司机报警后未要求出警,并离开现场,致电动车遗失数月,找回时已完全损毁。近日,未央区法院高铁新城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被告因未尽到看管义务而承担了赔偿责任。
2019年5月,周某驾驶的汽车与陶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陶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陶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周某虽立即报警,但并未要求交警出警,而是视原告伤情决定是否由交警部门处理,随后离开现场。之后,周某要求交警队出具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陶某的电动车在事故发生后因无人看管而遗失,数月后才寻回,但已完全损毁。
原告陶某将被告周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赔偿因车辆丢失造成的财产损失。近日,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陶某的损失系因车辆遗失导致,并非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故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而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医,被告周某对原告的受损车辆负有保管义务,但因其疏忽,致原告陶某车辆丢失,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说,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只对交通事故本身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虽因交通事故而起,但原告财产损失由介入因素导致,即车辆丢失。被告周某造成交通事故的先行为导致其在原告陶某送医后负有保管原告陶某车辆的后义务,然而被告既未妥善保管该车,又在要求交警部门不出警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故原告车辆丢失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被告周某赔偿。
记者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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