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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毅杨晓燕案件最新 百香果女童案二审法官是怎么考量的?(4)

2020-05-10 11:33  浙报融媒体  字号:T|T

律师:自首非应当从轻情节,改判在法律弹性范围内

对于死刑改判死缓,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介绍,《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构成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应当根据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量刑,对于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被告人,法院也可以对其不予从轻处罚。本案杨某强奸10岁未成年女童致死,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不适合改判减刑。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则认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中的“可以”,属于倾向性意见,即对于的自首的一般都要从轻,但“有原则就有例外”,对于特殊情况的案件,也可不从轻。就本案来说,被告人强奸伤害未成年人,情节恶劣,一审二审的法官对于是否从轻有不同看法,但减刑改判在法律的弹性范围之内。

此外,为何此案杨某未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丁金坤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于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此案强奸致人死亡的情况,法条作为一罪处理。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钦州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编辑 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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