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男子在商场里被路中间凳子绊倒摔伤 事故责任谁来承担?(2)
律师:商场、商户应承担主要责任 消费者承担次要责任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认为,根据监控视频中显示的现场情况分析,在该起事故中,商户、商场及消费者均有一定责任,商户、商场应承担主要责任,消费者承担次要责任。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在该事故中,商户放置的凳子是导致王先生滑倒的直接原因,印象城商场作为该场所的管理人,也未对商户放置凳子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凳子周围也没有安全警示标识,事故的原因根本还是印象城及商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王先生走路时过于马虎,未注意面前路况,发生事故后未第一时间就医,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王先生也应当承担一定次要责任。“印象城未对商户进行有效管理、排查安全隐患,也未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凳子周围树立安全警示标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王先生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朱长江认为,该事件发生在商场里,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酒店、饭店、商场等单位作为公共区域的管理方,对于这些场所里的公共区域有严格的管理义务,若未起到管理义务,应该对所发生的安全事件承担管理责任。
此外,商户作为凳子的所有者,对凳子的位置进行摆放,如果因摆放不合适而引发安全事故发生,那么商户就应该是直接责任方,对于事故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其实伤者自身也是有责任的,王先生也有因为走路不小心、没有观察到位导致受伤,他也存在一定的过失。”
朱长江认为,如果这个事件确定王先生的伤情是因在商场里摔伤所致,那么凳子所有者也就是商户应该承担责任,伤者因走路不小心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而商场作为管理者,如果没有及时有效管理公共区域的设施,确保该区域行人能正常行走,那么商场也应承担责任。
记者 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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