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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7月15日起实施 增加“首违可以不罚”彰显执法温度

2022-04-18 18:59  华商网-华商报  字号:T|T

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这是对1996年颁行的《行政处罚法》的一次重要修订和完善,新法使行政处罚的理念进一步明晰,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严谨,行政处罚制度的适用更加灵活。

处罚与教育结合 首次违法轻微且及时改正免予处罚

据西安市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行政处罚法》涉及到包括卫生、公安、城管、环保等所有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目前各级卫生监督员也正在接受培训。新法中有很多亮点,与公众息息相关的首推增加了“首违可以不罚”和“主观过错不罚”。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这些规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给知错就改者以机会,彰显了新法的温度。”西安市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解读说,首次违法轻微且及时改正者,免予处罚,给了违法者机会,没有主观过错者不予处罚,也是一种进步。之前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只调查客观违法事实,往往不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但是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往往不能够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违背了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目的,当事人也不能从行政处罚中吸取教训,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新法”中要求行政处罚不但要认定当事人客观违法事实,还要考虑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主观不存在过错的,行政机关不应进行处罚,而应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应该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存在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自己,行政机关没有义务主动查明,也就说,当事人必须提供非主观过错的证据。

从20元到100元 提高了当场罚款额度

此外,新法提高了适用简易程序和当场收缴罚款额度。“旧法”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随着社会进步,对个人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罚款的适用范围就变的很窄,失去了当初立法时设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以提高行政处罚效率的初衷,因此新法提高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的罚款额度,增加到对个人处罚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三仟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可以适用当场收缴罚款的额度,也由二十元提高到了一百元。罚款额度的提升,提升了当场行政处罚的震慑力。

记者 李琳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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