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气温超40℃停止露天作业 市人社局要求用人单位严格落实高温劳动保护措施
7月份以来,各地连续出现极端高温天气。近日,市人社局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并要求各县区人社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高温劳动保护、高温津贴发放等政策,加大对涉及室外露天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依法责令改正,确保高温天气期间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知要求,针对今年夏季极端高温天气,要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本报记者刘亚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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