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办法为劳模服务提供政策依据
日前,陕西省总工会在广泛征求吸收各级工会、广大劳模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陕西省劳模服务管理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各级劳模管理单位应对劳模信息系统中所有劳模的资料信息及时更新,尤其是劳模状态变动(去世、处分、除名)、就业情况变动(退休、内退、失业)、单位职务变动、新的社会兼职或新获得荣誉等重要信息。各市总工会和省级各产业工会每年10月底前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将劳模的变动情况报送陕西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各单位应建立本地区、本系统劳模档案管理制度,特别是其中一些珍贵的历史档案以及省部级以上劳模档案,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管。
坚持走访慰问劳模制度,重视长期工作在生产一线的劳模和离退休劳模,深入劳模家庭,了解劳模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劳模建立专人联系制度。按照《陕西省全国劳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部级以上劳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劳模进行慰问,各级工会每年制定劳模疗休养计划,安排专项经费预算,组织开展劳模疗休养活动。建立健全劳模体检制度,做到定期、定点、定额服务,组织全国劳模每年开展体检,同时对劳模体检信息进行跟踪,建立健康档案。
关于劳模抚恤慰问制度,《办法》规定,凡劳模去世,要刊发讣告,所在单位工会和上级工会应及时上门慰问,帮助已故劳模的家属妥善解决善后工作,并按规定向其家属发放慰问金。
该《办法》还对如何完善特困劳模帮扶制度、为劳模办理《劳模证》、劳模关系接转、劳模作用发挥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工会要建立联系走访制度,落实“只让劳模跑一次”承诺,及时解决或回复劳模反映的问题。在劳模荣誉撤销问题上规定,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受到严重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撤销相应荣誉,收回证书和奖章,自撤销荣誉称号起终止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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