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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下月起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2015-08-17 21:37  西安日报  字号:T|T

近日,市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西安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从9月1日起,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等五个领域的服务管理,有资质的主体均可参与承接各项业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政府购买服务将从实际出发,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突出重点,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

在购买过程中,突出公共性、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同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谁监管?

多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财政部门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购买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全程监督,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核实承接主体的资质,监察、审计进行监督、审计。《西安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对各部门的职责作出了分工。

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购买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或实施方案,建立包括考评指标、方法等在内的绩效考评体系并组织实施部门绩效自评,审核预算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并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预算单位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同时,负责购买服务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公开本单位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并对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验收,进行绩效自评。

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负责核实承接主体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名录,并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执法、评估等监管体系。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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