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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后呕吐投诉5天才获回复 西安律师起诉食药监局(3)

2016-04-20 11:24  华商报  字号:T|T

食药监部门回应:依据有关规定,并非不及时处理

昨日,华商报记者拨打段万金所说的电话号码029-89120013,得知对方是雁塔区食药监局曲江新区所,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对于段万金提出的质疑逐条进行了回应。

他表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报线索最终转到了他们这里。受理记录显示,4月7日9时44分接到举报,4月8日14时35分就前往查处,由于确实存在举报记录和现场店名有一字之差的情况,因而让当事人对举报进行了变更,因为“当事人要对自己举报的真实性负责”。当天检查时由于该店店长不在,因而11日又进行了复查。经过对该店存储环境、进货流程等方面的检查,并未发现存在问题。“当天也没有接到其他呕吐线索,有些问题是个人体质差异造成的。”

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举报线索应“及时调查核实”,该工作人员表示,第一天投诉,第二天调查,不是大面积的食源性安全隐患,并不算不及时。而且该办法还规定,“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即可,适当时还可延长期限至90日。因而对于这条举报线索的处理已履行了相应职责。

记者查询得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第九条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专家解读:可促进行政机关改进工作

“依法行政要有轻重缓急,要有正当性。”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表示,食药监局应当检讨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到投诉后,尤其是饮食卫生这种关系到生命健康权的投诉,应该尽快前往,及时办理。双方现在对是否“及时”有争议,既然原告起诉了,最终可能要由法院来判断是否及时。这种用法律手段维权的做法值得肯定,行政诉讼的宗旨就是解决行政争议,监督政府依法行政。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学教授彭涛认为,段万金的这种做法对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会有促进作用,但“提起行政复议可能更合适”,因为行政法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一是合法,二是合理,法院主要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只要行政机关的做法没超出法律要求就是合法的,而合理性问题,也就是食药监局的做法是否及时,是行政机关自己裁量范围内的事,如果提起行政复议,雁塔区食药监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均可受理,对是否合理问题进行审查。(记者 杜鹃)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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