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首例超员入刑案开庭审理
对于客车超员,相信大家一定都深恶痛疾,《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严重超员纳入危险驾驶罪。但有些司机法律意思淡薄,在利益驱使下,不顾他人生命安全仍旧超员驾驶。
2月28号,旬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法院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司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也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安康市首例客运车辆超员入刑案。
2016年10月28日15时17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陕G16255号中型普通客车,搭载大部分为初高中学生的乘客共29人,由蜀河镇前往仙河镇尖山沟村方向行驶,车辆行经蜀尖路15公里800米处时,被蜀河交警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核实该车核定载客19人,实际载客29人,超过额定乘员10人,属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将营运客车严重超员纳入危险驾驶罪,11月1日正式实施。
刑法修正案(九)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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