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成立物业管理协会 规范行业自律
(实习记者 唐正飞)物业管理企业如何更好的为安康市民服务?9月21日下午,安康市成立了物业管理协会并举行了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据了解,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存在起步晚、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行政监管手段单一等诸多问题,当日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住建房管所、各县区部分物业公司共聚一堂,研究讨论成立安康市物业管理协会,旨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物业服务行业自律,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化解物业与业主矛盾,引导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资料显示,安康城区共有各类小区(单位家属院) 327个, 其中24个社区,住宅物业小区90个,物业从业人员共5000余人,管理面积达到430余万平方米。在物业管理行业投诉居高不下的大环境下,2016年底市政府出台了《安康市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处理办法》,公布了安康市物业服务投诉电话0915-3265893。
据安康市房管局负责人介绍,成立安康市物业管理协会,是让物业管理协会和行业工作者要明确职责,全面发挥协会自身的作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是要物业管理协会和行业工作者加强企业品牌建设,树立业主至上的思想,以满足业主的不同层次的需求;是强化行业日常管理,从而在根本上减少因物业管理不到位而发生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和网络访问题。
为此,市房管局将一方面加强企业诚信考核:我市通过易房通信息平台建设,实现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上线运行;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平台,并与信用陕西相关联,将企业经营备案情况、经营业绩、合同履约情况、服务质量等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依法采集及披露企业诚信信息,引导和促进企业关注自身诚信等级,推行失信惩戒与诚信褒奖相结合的措施,警示和惩治失信企业,鼓励和支持诚信企业的发展,构建宜居、宜业、和谐、健康的良好秩序。另一方面,理顺矛盾调处机制。建立各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县区、街道办属地管理,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落实社区居委会属地管理职责,将小区管理纳入社区日常管理范围,形成社区管小区、矛盾不出去的联合调解机制。要开展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动态核查,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查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将依法撤回或降低企业资信并向社会公告。
附:
安康市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高效的物业管理投诉处理机制,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物业管理投诉的受理、处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投诉,是指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四条 物业管理投诉处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逐级受理,依法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处理工作。
第六条 成立安康市物业管理投诉处理综合协调委员会,作为全市城市居住区物业投诉的综合管理机构,市住建局局长任主任,市监察(纠风办)、信访、房管局负责人任副主任,市发改(物价)、规划、公安、环保、质监、卫计、消防、工商、文广、城管、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督促落实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处理工作,服从安康市物业管理投诉处理综合协调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各县区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投诉的受理、处理、管理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县(区)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投诉受理机构,并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点和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
安康市物业管理投诉处理综合协调委员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处理、管理当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正常开展投诉受理工作。
第八条 物业管理投诉的受理应按本办法的投诉范围,由相关受理人负责,投诉人可逐级向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安康市物业管理投诉处理综合协调委员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投诉。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受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业主违反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等方面的投诉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服务等引发纠纷的投诉。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处理辖区内下列投诉:
(一)业主对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成立有异议的;未按时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三)业主、业主委员会关于物业管理活动的投诉。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投诉受理、处理。
(一)信访部门: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各部门职责,牵头、协调、交办解决各类投诉件。
(二)住建(房管)部门:负责受理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擅自处分或改变属于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性质;未承担前期物业管理责任;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或聘请未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物业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未按服务等级标准服务或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未将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公示等。
(三)发改(物价)部门:负责受理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协调解决小区因物业管理收费、电梯、中央空调、停车、燃气等收费价格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四)规划部门:负责受理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或者不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共用设施设备;房屋工程质量有问题或者有工程遗留问题的投诉;查处小区违章建设和乱搭乱建以及由此引发的矛盾与纠纷(含擅自在住宅外立面的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等违法建设)。
(五)公安部门:负责受理小区停车纠纷、物防、技防、人口管理、治安案件等纠纷;对于小区占用消防通道、乱停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物业服务企业劝阻无效后,公安部门应及时介入处理,对恶意堵塞进出通道的车辆实施强制拖离。
(六)环保部门:负责受理小区因噪音、空气污染造成影响的投诉;受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建设项目涉及环保的投诉和纠纷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对违规排放污水、废气等污染源行为进行查处。
(七)质检部门:负责受理电梯、机械式等设备运营、安全方面的投诉处理;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消防部门:负责受理公安派出所转办小区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投诉;处理堵塞消防通道、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占用消防设施等行为。
(九)工商部门:负责受理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投诉。
(十)城管部门:负责小区内乱堆乱放以及乱涂乱画、乱挂乱贴和随意摆设摊点、饲养家畜家禽等违法行为投诉受理;小区垃圾收集点不规范、清运不及时等。
(十一)卫计部门:负责受理涉及小区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的投诉。
(十二)供水部门:负责受理小区水价、水网改造、代缴水费等引起的投诉。
(十三)供电部门:负责受理小区电价、电网改造、代缴电费引起的投诉。
(十四)通信部门:负责受理因通信安装、运营、收费引起的纠纷投诉行为。
(十五)广电部门:负责受理因有线电视安装、运营、收费引起的纠纷投诉行为。
(十六)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投诉受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诉人对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处理意见不服并向上级投诉的,由安康市物业管理投诉处理综合协调委员会受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解市级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所投诉内容与物业管理无直接关系;
(二)投诉的对象、内容、要求不明确,无法查处的;
(三)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的;
(四)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
(五)在投诉事项办理期间重复投诉的;
(六)有关部门已经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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