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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出台租赁交易资金收付专户监管

2020-08-26 00:10  西北信息报  字号:T|T

记者获悉,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近日联合印发《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收储西安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并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交易企业(以下简称“托管式”租赁企业),其租赁交易资金收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意见》所称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是指次承租人(承租住房租赁企业收储房源的当事人)与租赁企业签订的存量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押金。

“托管式”租赁企业在开展业务前需与西安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并由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租赁企业在西安市只能开设唯一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意见》明确,住房租赁行业管理部门对“托管式”租赁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日常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次承租人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网签房屋租赁合同后,次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数额将租金存入该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

住房租赁监管资金的释放以房屋产权人足额收到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的租金为依据,由租赁企业通过服务平台申请释放已付租赁周期内监管账户收到的租金。服务平台将企业申请释放信息推送给监管银行,经监管银行核实房屋产权人账户收款信息后,平台方可通过该次申请。

需变更月租金额、支付周期、租期等重要条款,双方应先协商一致解除原租赁合同,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新的协议内容在住房租赁服务平台重新进行合同网签备案,按照新合同约定的内容接受资金监管。

《意见》明确,租赁合同期满后,交易双方在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该合同对应的资金监管解除,向企业释放账户租金余额。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双方应先向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原合同网签备案再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合同网签备案撤销后服务平台向监管银行发送合同备案撤销信息,由租赁企业根据双方协议内容结算退款至次承租人银行账户,退款完成后持撤销合同网签备案申请表、结算凭证向监管银行提出释放租金申请。

合同期满,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监管银行将押金释放给次承租人。当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时,监管银行依据双方协商内容退回押金。

《意见》明确,住房租赁交易资金在监管专用账户停留期间,由监管银行按照规定利率计息。

“托管式”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实施意见收取和支付资金造成损失的,由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职能查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严重的应暂停网签及监管资金拨付,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监管银行未按约定或违反规定造成收付监管资金损失的,按照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由金融监管部门查处。同时,凡未接受资金监管的,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资金风险。王嘉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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