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9月9日,记者从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截至去年底,陕西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共15起,已经结案5起,赔偿金额总计1128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通过‘发现线索-调查评估-磋商-修复’4个环节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恢复。”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庞涛介绍,发生污染事件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由具有管辖权的赔偿权利人立即进行核实,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一方或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评估。赔偿权利人依据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和修复方案组织编制磋商方案,告知赔偿义务人启动赔偿磋商。
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及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修复效果后评估等活动产生的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实施货币赔偿的,由赔偿义务人支付赔偿资金。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下一步该厅将继续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完善生态环保领域的法规规章体系,加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力度,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标准方面的支撑,同时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推动加快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和诉讼,切实保障公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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