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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12年春季学期收费政策

2012-02-03 16:13  兵马俑在线  字号:T|T

根据《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加强我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物发[2008]231号)、《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10]124号)和《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伙食费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10]171号)精神,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如下:

1.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全部免收杂费,免收国家教科书目录内教科书费,取消寄宿生住宿费,并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

服务性收费仅有伙食费一项,伙食费实行毛利率控制,毛利率控制标准按照保本原则控制在17%以内。

代收费仅有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费一项,按每人每次40元标准收取。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含暂未被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事业单位附属学校)全部免除学生学杂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按照公办学校补助标准免除学生学杂费。

服务性收费为三项,分别为伙食费、住宿费和自行车保管费。

伙食费:学校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伙食费。伙食费实行毛利率控制,毛利率控制标准按照保本原则制定,具体是: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为20%,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为18%,各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在校就餐。

住宿费: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的,可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带暖气及独立卫生间的学生公寓,不高于350元/生学期,带暖气的学生公寓不高于300元/生学期,普通学生公寓不高于250元/生学期;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符合上述条件的分别不高于300元/生学期、250元/生学期和200元/生学期。学生公寓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标准,每间公寓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超过8个床位。

自行车保管费:学校为学生提供自行车保管服务的,可收取自行车保管费。收费标准结合存放条件及服务条件,露天在固定场地或简易车棚的不高于5元/车月,室内的不高于6元/车月。

代收费为两项,分别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费和课本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费按每人每次40元标准收取;课本费按政府采购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核收。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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