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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印发市级行政机关公务员轮岗交流办法

2016-10-19 22:42  华商报  字号:T|T

10月18日,西安市编办、西安市人社局、西安市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西安市市级行政机关公务员轮岗交流办法(试行)》(市人社发〔2016〕224号)。从制度上规范了市级行政机关公务员轮岗交流的工作原则、实施范围、条件要求、组织程序和纪律规定。

据了解,《办法》所指公务员轮岗交流,是公务员在同一单位内的同一职务层次、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岗位任职。实施范围覆盖市级行政机关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实施对象包括处(科)级领导职务和关键岗位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明确了应当轮岗、必须轮岗、不轮岗的情形。

其中,《办法》中规定对任处(科)级领导职务满5年的;担任正副处(科)级领导职务累计满7年的;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连续工作满10年的。必须进行轮岗交流。

对担任同一处(科)级领导职务满5年的;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副处(科)级领导职务累计满7年的;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具有人、财、物管理,执纪执法、项目审批、资质管理和审计等同一关键岗位上连续工作满8年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一般应当轮岗交流。

在不超出规定任职年限或工作年限的情况下,市级行政机关可结合实际适时进行轮岗交流。同时,对于暂缓轮岗、不轮岗的情形和年度轮岗上限,《办法》也做了明确了规定,确保公务员队伍稳定和业务工作衔接。

据介绍,该《办法》的出台不仅对西安市各区县及市级垂直管理系统开展公务员轮岗交流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也是让能干事、干成事的公务员得褒奖、获重用,让敢担当、敢创新的公务员没顾虑、有舞台,让不适应、不作为的公务员受惩戒、让位子。华商记者肖琳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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