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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底西安投诉率高的15个小区供暖情况 退费成难题(5)

2018-03-18 09:06  华商网-华商报  字号:T|T

疑解惑

供热不达标 费用怎么退?

热力公司咋说的?

不热会退费 不达标天数与物业“协商”认定

随着供暖季结束,如何退费也应该进入议程了。对此,热力公司是如何安排的?

西安市热力总公司:关于退费的流程是经用户、物业和热力公司三方核定认可的测温记录,确认由于热力公司原因导致的温度不达标的用户,将在采暖季结束后进行核算退费。如果属于天然气压力不足、波动等热源原因导致的整个小区温度不理想,应由小区物业提出集中申请,热力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退费。该工作人员表示,一般用户投诉不热的,公司都会去现场测温,测温后有一个表格,业主、物业和热力公司人员三方签字认可,最后根据测温记录退费。也就是说,哪天有不合格的测温记录,哪天就退费。

西安热电阳光热力公司:退费依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执行,根据小区测温的记录、供热参数进行分析,和物业协商。对于没有入户测温但实际上温度不佳的用户如何计算呢?他表示部分测温是代表性的,将评估小区整体的用热情况,与物业进行协商退费。

高新热力公司:达不到16℃要进行费用减免是政策规定。对于业主反映的供暖不热问题,工作人员将和各物业公司一起对不达标天数进行认定。

“太白花园有热交换站,西安建总高新住宅、高科花园都是直供热水。这三个都是老旧小区,问题比较多。比如,高科花园多次发生爆管,这对供暖会产生影响;而西安建总高新住宅出现一栋楼个别房间温度较低,可能是单元立管的循环有问题。另外,也有个别业主家的管道因中途改造导致出现问题。如果是因为热力公司供暖温度没达标,该怎样就怎样。煤改气以后,天然气紧张也是影响供暖的一个原因。”该工作人员表示供暖结束后,就开始清算工作。

可以看出,虽然热力公司均表示不热会退费,但很难涉及具体的细节问题,比如关于不达标天数的认定,通常都会表态“协商”。

按哪个条例来执行?

新条例标准清晰但未实施 仍依据原条例

3月14日,西安市供热监督管理中心向各集中供热企业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各供热企业做好不达标用户热费核减工作,依据《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并按照供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据了解,去年12月,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简称新条例),规定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费。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该《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目前仍未正式施行,因此,这个采暖季的退费依据仍是《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简称原条例),原条例规定,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应当保持在18℃±2℃,不得低于16℃。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并按照供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原条例对于退费标准和时间并没有很明确的要求,热力企业的答复也都是供暖季结束后进行核算退费。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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