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房价上涨开发商主动违约:宁愿双倍返还定金也要解除合同(5)
案例四
已网签备案商品房 开发商却要解约
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清了房款,通过网签也备过案,但房产公司在拿走《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要求与购房人解约。一审法院判定,开发商归还《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房屋及车位。
2016年12月19日,西安市民王女士与一房产公司签订了认购书,购买该公司开发的25幢×单元×层10××2号房一套,面积134.13平方米,单价10500元/平方米,总房款约140万元。在《认购书》末尾处特意注明“赠送负壹层车位二个”。王女士当日给开发商支付了30万元购房款。
2017年1月23日,王女士支付了剩余房款,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时开发商以合同需要备案为由,将签订的合同全部收走。2017年4月1日,开发商又向王女士送达了车位选取通知书。4月14日,双方签订了《车位协议》,而开发商也出具了地下停车位选择确认单。王女士名下所购置的这套房屋,2017年1月23日已在房管部门通过网签,2017年2月7日备案。
但让王女士没想到的是,开发商至今未返还《商品房买卖合同》,甚至提出要解除合同。无奈之下她只好诉诸法律,要求开发商归还《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房屋和停车位。
在雁塔区法院《民事判决书》及落款为这家房产公司的《民事上诉状》中,开发商称,根据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2015年8月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变更报告》可知,25幢×单元×层10××2号房以及10××3号房系关联户室,需一并处置,上述两户型建筑面积共计343.79平方米,而王女士所购房屋实际面积远高于合同载明的面积,造成该结果的原因系重大误解。
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车位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义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对房号、面积、价款均作出了明确约定,购房人也支付了相应房款,且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备案。对于开发商提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重大误解,法院认为,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雁塔区法院一审判定,这家房地产公司在宣判生效10日内归还王女士《商品房买卖合同》;判决生效30日内,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及停车位。一审宣判后,房产公司上诉,目前二审还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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