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不愿“借道” 老小区居民奔波4年接不成天然气管道(2)
集体起诉胜诉还是无法施工
2016年7月,9号院53户居民集体向莲湖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15号院一位阻挠业主和省住建厅,要求两被告恢复所填埋坑道,不得阻碍燃气工程按图施工,并赔偿工程损失9.5万多元。
在审理中,被告省住建厅称,填埋坑道是为了保护业主安全,该楼房2008年已经进行了房改,现在住户已经完全取得该房屋的产权,与住建厅无关。
2016年9月,法院审理认为,《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该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原告提供的西安市燃气规划设计院设计的燃气管道工程图以及说明,证明青年路社区受原告委托与秦华天然气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利用12号院内的土地以及墙面,并不会对其造成损害,故12号院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便利。因此,判决如下:被告省住建厅在其享有的曹家巷12号院权利范围内,对原告委托的天然气管道安装、施工提供便利,并恢复填埋的施工坑道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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