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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百欣花园部分业主成功维权 维修资金被追回(2)

2019-08-20 16:35  西安晚报  字号:T|T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应当提供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未提供专用收据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已入住的住宅小区,仍有部分未售出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代为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未移交的,处所收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在交房时应当查验业主的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未提供专用收据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

房屋维修资金可以这样交存

据悉,凡2010年6月1日之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过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业主可登录房产资讯网,申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在线服务。获取西安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的方式现在有四种:

1.有打印机的业主可通过房产资讯网(http://fgj.xa.gov.cn)自助打印西安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持通知单自行到专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

2.没有打印机的业主可通过房产资讯网(http://fgj.xa.gov.cn)选择发送短信方式,持发送的短信到专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

3.业主也可持身份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直接到专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

4.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网签备案平台为业主打印出西安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由业主持通知单自行到专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

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拆迁安置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90元/平方米。

房改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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