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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发布消费维权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快来看看都有啥(2)

2018-03-14 13:24  华商网-华商报  字号:T|T

案例三: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店堂告示案

【案例简介】2017年4月,高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张贴的店堂告示上含有“以上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属某商贸有限公司”话语,高陵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经查,2017年3月,该商贸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店堂告示1张,告示内容中含有“以上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话语,高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认定该商贸有限公司发布法律禁止的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店堂告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店堂告示的,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该案中,当事人无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发布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店堂告示,置消费者权益于不顾,即使没有非法所得,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四: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消费案

【案情简介】2017年8月,西安市工商局双生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消费违法行为,遂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经查,2017年7月,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消费者马某购买汽车过程中,利用格式条款,以“如不购买,将不以合同价格出售该款车”要挟,强制马某购买其指定的价值7000元的装饰材料及服务,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中获利3500元。西安市工商局双生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消费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强制消费行为是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对于经营者强制消费、变相强制消费和添加不合理条件的经营行为,应拒绝交易。已经达成交易的,应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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