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发布消费维权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快来看看都有啥(5)
案例九: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提供服务案
【案情简介】2017年1月,消费者史某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贷款买车过程中,按照该公司要求缴纳“金融服务费”6000元。后史某因该公司未提供与“金融服务费”相关的服务,与该公司发生民事纠纷。2017年3月,史某以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取“金融服务费”未提供相关服务为由举报,请求工商部门调查处理。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经查,从2016年9月开始,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部分消费者贷款买车过程中,以“金融服务费”的名义向消费者额外收取不同数目的现金,合计1.1万元。该“金融服务费”包含“公证费”、“客审费”、“监管费”、“信息咨询”4项费用,不属金融贷款机构分期付款买车服务费项目。其后,该公司未向消费者提供与“金融服务费”相关的服务。西安市工商局经开分局依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经调查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万元,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该案中,当事人利用消费者对汽车贷款的认知缺陷,私设收费项目,骗取消费者价款,不按约定提供服务,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按照新修订的《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十:某餐厅向消费者强行提供服务案
【案情简介】春节期间,我市某媒体栏目记者到某餐厅就餐时,该餐厅就筷子使用一事向记者收取餐具使用费1元。该记者认为餐厅应提供免费筷子,餐厅强行收取餐具使用费侵害消费者权益。其后,该记者向西安市工商局曲江分局进行举报,请求对该餐厅调查处理。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经查,自当年1月17日开始,该餐厅停止向消费者提供免费筷子,在消费者就餐时,加收使用消毒筷子工本费,价格为1元/人次。2月19日至3月6日期间,虽然该餐厅向消费者提供了免费筷子,但是,该餐厅未以任何方式告知消费者选择消毒筷子加收消毒工本费的信息,导致消费者就餐后,向餐厅支付使用消毒筷子工本费。西安市工商局曲江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定该餐厅的行为属于强行服务、强行销售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该案中,当事人收取消毒筷子工本费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案件办结后,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餐饮经营行业的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得到有效提升。工商部门提醒: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霸王条款”无效。
记者 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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