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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走共享电动自行车并破坏定位系统 西安一男子被依法刑拘

2021-01-24 15:05  华商网-华商报  字号:T|T

男子偷走停放在路边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并破坏车上的定位系统,目前该男子已被依法刑拘。

1月19日,西安公安长安分局王莽派出所循线查处一起盗窃共享电动车电瓶案件,嫌疑男子柳某峰被依法刑事拘留。

盗走共享电动自行车并破坏定位系统 西安一男子被依法刑拘

当前,共享电动车已成为很多市民出行的首选代步工具。共享电动车给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少数不法分子起了贪念。去年12月26日,小溜共享电动自行车公司员工来到王莽派出所报警称∶其公司经营的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在西安三桥附近被盗窃,公司通过技术定位显示被盗车辆在王莽辖区出现。

接警后民警李斌迅速反应,按照定位在辖区后沟村开展走访摸排,发现嫌疑人柳某峰家停有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并破坏了其定位系统。随即民警李斌将该嫌疑人传唤至所,经过讯问,柳某峰对盗窃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如实交代作案经过。

据了解,去年12月26日一大早,柳某峰经过西咸新区三桥附近,发现路边停放着崭新的共享电动自行车,遂起了贪念,这里地处郊区人烟稀少,想着不会有人发现,便通过其驾驶的车辆运回长安区王莽乡后沟村家中。嫌疑人知道共享电动车有GPS,所以首先想到的是拆掉定位系统,然后供自己使用,可捣鼓了半天,虽然车辆表面被破坏,还是没有破坏掉定位系统,只好暂时放弃。没想到还没等他反应过来,民警已经找上了门。

民警李斌通过摸排走访、指认现场、调取监控、讯问……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今年1月19日晚,柳某峰被依法刑事拘留。

在此,民警提醒广大市民:共享单车的“私享”行为不仅事关道德,更关乎法律“红线”。盗窃、侵占共享单车为己私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盗窃达到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田睿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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