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顺风车被罚2.5万 西安车主诉出租车管理处开庭(2)
被告:
车辆和司机都无营运资格可认定为非法营运
在答辩中,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称,当日在检查中,发现张先生车上载有一名乘客,经调查询问,乘客与司机互不认识,乘客通过“嘀嗒拼车”软件预约到该车,从丁白村上车,准备去天地源曲江售楼处,费用通过“嘀嗒拼车”软件方式计算并结付。经查,该车无《道路运输证》,车辆性质为非营运,车主为张先生的妻子,司机张先生没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依据《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暂扣非法营运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非法营运的;(二)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经现场调查,认定其已涉嫌非法营运。
此外,该管理处在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前,依法告知了张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张先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其中明确告知张先生对处罚金额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出具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而张先生明确表示放弃要求听证,并在回执上签字。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认为,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诉讼请求。
庭审:
原告方认为即使有错也应从源头解决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出租车管理处对张先生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展开辩论。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认为,判断是否属于非法营运,首先要看是否有营运行为,“他收取了费用,和乘客互不认识”,就属于营运。其次,是否非法,“人、车均无相关资格”,即为非法。同时,该处认为,他们处罚依据的并不是原告理解的“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非法营运的”,而是“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
对此,张先生承认拉客并收钱,但否认属于非法营运。同时,其代理律师提出,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同一天的,原告不交钱就没法拿回车,属于被迫签字。律师认为,其拼车的对象是合法企业“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即使行为有错,也应从源头解决,否则就是不合情理。
法庭辩论结束后,双方仍坚持各自请求,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记者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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