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文明单位测评体系(2015)
说 明
一、本测评体系适用于申创的省级文明单位(标兵、机关)、全国文明单位和已经命名的省级以上文明单位(标兵、机关)。
二、本测评体系共10项39个测评项目,满分为100分。加分项目另行计算。
三、数据采集主要使用文明单位常态化管理系统监测结果、实地考察、材料审核、问卷调查和市、县(区)文明办意见。
四、本测评体系测评结果作为申创省级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和对已命名的省级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进行淘汰退出管理的依据。
五、申报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创建省级文明单位:
(一)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发生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或其他问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单位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群体性事件、较大刑事案件、较大治安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及其他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社会安全事件的;
(三)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四)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的;
(五)其他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六、创建测评分85分以上有资格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七、本考核标准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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