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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样送检违反法定程序 办案民警不具执法资格

2013-04-24 10:47  陕西农村报  字号:T|T

本报接到横山县居民高禄祥的电话称,3月13日,自己驾驶奥拓牌小轿车沿省道204线往横山县城方向行驶,与相向行驶的一辆奥迪Q5发生碰撞,致使两车严重受损,自己膝盖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并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当时自己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没想到3月27日,横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发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高禄祥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肇事当事人:对方驾驶员被顶包兼涉嫌酒驾

4月15日上午,记者见到正在横山县红会医院接受治疗的高禄祥。高禄祥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他当场昏迷、不省人事,被送往医院救治4小时后才清醒过来。经医院检查,高禄祥的右大腿粉碎性骨折、左手小臂创伤和脑外伤。高禄祥说,自己一直在医院,家属也忙于照顾他,没想到3月27日横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认定他要负全责。根据中队提供的现场勘查资料、现场照片和车辆检测情况,经司法部门鉴定:肇事前,高禄祥所驾驶的奥拓牌小轿车行驶速度约为46km/h,奥迪Q5的行驶速度约为57km/h。同时认为高禄祥是占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横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给高禄祥的事故认定书称:当事人高禄祥驾车未确保安全,占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但高禄祥告诉记者:“事故中队认定肇事对方驾驶员是王兴平,这肯定弄错了,当时自己记得驾驶员是一名女性,后来我才知道驾驶员就是王兴平的妻子张二毛。而且,我质疑肇事对方有酒驾行为。”

事故中队:当事人血样送检违反法定程序

事故发生后,高禄祥家属要求进行血检,随后,在横山县红会医院对高禄祥和王兴平抽取血样。高禄祥的父亲对记者说,肇事当天即3月13日抽取的血样,直到4月2日才被送往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检,整整间隔了19天。

根据公安部对《涉嫌酒驾案件中血样提取及送检规则》第6条规定:血样提取后要尽快送检,若需保存,应放入冰箱冷藏室3℃~5℃保存,检材在7日之内必须送检。由此,高禄祥的家属质疑横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血样送检违反了司法程序。

交警大队:办案民警不具有执法资格违法办案

根据公安部对《涉嫌酒驾案件中血样提取及送检规则》第8条规定:案件必须由1名以上办案民警送检,送检时携带警察证,不能由协警或其他单位人员代送。据高禄祥家属了解,办案民警蔺生章和张江并未被公安部门录警,不具有办案资格。

4月15日下午,记者来到横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见到大队长郝能军,关于办案民警不具有办案资格的疑问,郝队长告诉记者:“这是普遍现象,在一线有执法资格的没有多少。”郝队长承认办案民警蔺生章和张江没有警察证。同时,否认肇事当事人驾驶员被顶包,并且称事故发生时没有找到目击证人。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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