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浩上元郡小区物业公司给业主供暖开“条件”(3)
律师支招暖气不热
用户可请求核退采暖费
11月15日,西安进入供暖季。几天来,华商报接到不少热线反映暖气问题,“给物业交了物业费和暖气费,可暖气一点也不热。我能不能追究责任起诉他们?”
就此问题,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宁静介绍,依据《合同法》第十章之规定,俗称的供暖合同法律规定应为供应热力合同。结合实际情况,在集中供暖供应热力合同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简单来说,物业公司与用户之间是代收暖气费关系,热力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是代交暖气费关系,用户与热力公司之间则为供应热力合同关系。
可以看出,在采取集中供暖的范围内,物业公司并非供应热力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若出现供暖的温度达不到标准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用户选择诉讼的主体应当为热力公司;依据《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用户可以请求热力公司采取措施保证室内供热温度在18℃,或者核退采暖费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
虽然物业公司并非热力供应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热力管道的维护、维修属于热力公司的责任,但由于小区内部的热力管道位置的特殊性,热力管道或设施的维护、维修责任实际上由物业公司代为承担,物业公司有责任及时对小区的热力管道或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宁静建议,热力公司应对热力管道、设施、设备等提前检测,对发现问题的及时维修、维护,积极响应政府的政策、文件提前做好供暖准备工作;在用户征询相关问题时耐心解释,并努力配合寻求解决方案;物业公司协调热力公司和工程部门,对小区内部的热力管道、设施、设备提前检测、维护、维修,避免发生因管道堵塞等情形影响供暖;用户在发现热力不达标的情形后,可自查室内阀门或管道的状况,必要时寻求物业进行排查,若仍不能解决的,可以征询热力公司。若确定了属于热力公司的责任后仍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政府部门投诉或通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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