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约定房价是6110元 一年多后去交款时开发商说要涨价(2)
拆迁安置款一直未发放 原告一直未交付购房款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底,因原告骞先生所在村面临拆迁及拆迁安置,原告于12月31日与被告国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所涉之房为期房,合同未约定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当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乙方骞先生于2018年12月31日购买甲方(国力公司)位于西安沣京大道9号沣京名苑二期项目中住宅7号楼10804号房……现因乙方原因,在未缴纳本套房屋房款的情况下,需先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安置款到达乙方账户三日内需到沣京名苑项目(部)交清所有房款。”当日,原告向被告缴纳案涉房屋购房定金3000元。
此后,因拆迁安置款一直未发放,原告一直未交付购房款。2019年7月,被告告知原告房价上涨,不能再按原房价售房,要求退还原告定金,原告未同意。2020年9月29日,拆迁安置款汇入原告账户后,原告随即向被告交款,被告以不能再按当年所定价款执行为由拒收。
审理中,被告称与原告签订协议时以为拆迁安置款很快就能到账,没想到一两年都不能到账。原告称签订合同及协议时其也不知道拆迁款什么时间能到账,当时拆迁已经开始,其正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对于涉案房屋没有预售许可证明,被告称签订合同时其已告知。
法院认为 开发商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重大误解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原告所在村拆迁工作已经开始,已处于拆迁户与拆迁部门正在签订补偿协议的阶段,据此被告作出了拆迁安置款很快够发放的判断,进而在对原告交付房价款的期限即合同履行期限发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原告订立合同,应属于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重大误解。
因涉案房屋属期房,房屋建设过程中材料费、人工费等相关费用上涨,被告因对交付房价款的期限发生错误认识而与原告订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较大的影响,致其自身利益遭受较大损失。且原告未全额或大部分交付购房款,仅交纳3000元定金,故原告要求按双方于2018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价款继续履行因属被告重大误解,有失公平。且至今涉案房屋尚无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认定有效。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20年12月23日,鄠邑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西安国力置业有限公司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210元,减半收取7105元,由原告负担。
1月19日,骞先生说,他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有失偏颇,已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
记者也联系上国力公司一工作人员,他说,开发商和骞先生也就此事协商过多次,但都没有达成一致,“当初他交的3000元只是定金,要是缴纳的是房款,那肯定就不一样。当初双方都以为,拆迁款会很快下来,实际上,有村民很快就缴纳了房款,没想到骞先生的拖了那么久,做企业也有难处,现在既然对方起诉了,就由法院判决。”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