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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约定房价是6110元 一年多后去交款时开发商说要涨价(3)

2021-01-20 18:41  华商网-华商报  字号:T|T

律师说法: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不能让违约者因违约而获益

该一审法院判决有失公允,不符合“不能让违约者因违约而获益”的宗旨。首先,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故未支持购房者的诉求,但从实质上讲,这种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一定导致合同当然无效,一审法院未考虑案件情况直接据此认定无效并不合理;其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款履行属于被告重大误解,有失公平,该理由不能成立。

开发商作为有经验的市场主体,应当对自身正常商业行为负责,开发商当时同意按此条款签订合同是为了尽快售房,其应当认识到其中存在的风险,且法律规定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需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向法院主张,开发商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张早已丧失了该权利,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诉求,无法让人信服。不能让违约者因违约而获益,应是法治市场的共识共为,因为一次无故破坏契约行为,足以让资本和消费者望而却步,不利于构建诚信社会。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裴进:合同订立两年多未能办理预售证 卖方负有主要过错

本案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标的、数量、价款等内容,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义务属于卖方,而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于协议订立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未能办理房产预售许可证,导致合同产生效力问题,卖方对此负有主要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件同时也提醒购房者,购房是一生大事,金额较大,购买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务必要提前先审查五证是否齐全,购房中的法律问题非同儿戏。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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