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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2月25日起施行

2016-11-30 10:19  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  字号:T|T

11月28日,记者从西安市政府获悉,《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正式公布。《办法》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其中对政府管理部门所应承担的管理、监护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经营农家乐不得砍伐林木作燃料,户外爱好者需将垃圾带离山岭。

《办法》明确了西安市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等相关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出现非法探矿、采矿,违法建造房屋、乱搭乱建棚房等违法建设,污染水源地,破坏耕地、湿地、林地,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林或者破坏地貌、植被,非法捕捞、捕杀野生动物和其他重大违法案件等七类情况,可由市或者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组织联合执法。

根据区域经济和旅游发展等情况,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统筹编制农家乐集中经营场所,以及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境卫生、道路、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的设置规划。农家乐经营者不得违法占地或者占用河道经营,按规定处理和收集生活污水、垃圾,不得随意排放、弃置,优先选择清洁能源,不得砍伐林木作为燃料。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户外活动情况,划定旅游景区外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的路线和露营地,并向社会公布。而从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户外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公布的路线开展活动,并将产生的垃圾带离。(记者 秦骥)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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