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执政的价值取向三题
主权在民,公权为民。这是民主执政原则的基石和灵魂。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家乃是放大了的社会组织。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权力亦即社会公权实际上是公民个体权利的让渡及其聚合。国家权力的来源决定了全体合法公民乃是其终极所有者。国家事务其所以要由人民主宰、仲裁,或者说民主具有天然合理性,根由即在于此。按照主权在民的原则,民族国家执政党的产生必须由人民来决定或者说取得人民的认同。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人”,执政党是人民选择和雇用的“公仆”,这是两者不可移易的基本关系。执政党掌握、运用人民委托、授予的国家权力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诉求,遵循人民的意志和愿望,致力于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利益,真正为人民谋福祉。这些原则可以说是判断民主抑或专制的基本标准,反映了现代国家政治生活的铁律。任何国家的执政党如果违背了这个铁律,则是与民主执政毫不搭界的。
政务公开,权力监督。人类社会发展实践表明,在代议政治条件下,由于社会公权必须由少数人来具体掌控、行使,因而客观上都存在着异化——公权变成为少数人谋私利的工具——的可能,这在很大程度上乃人性的弱点及权力本身天然具有的强制、扩张性使然,与掌权的“公仆”所处社会制度或意识形态属性背景关系不大。换言之,社会公权异化或权力腐败是跨时空的人类共有问题。民主的全部价值、民主作为人类文明进步共有的不朽成果的根本理由恰恰就在于此——限制、防范公权的异化,保证公权的应有属性和功能。如果说,这就是必须对权力实行监督制约的基本理由,那么,更深层次的理由则在于权力的本源——人民授予。人民既然是社会公权的终极所有者和来源,具体掌权人只是为人民办事的公仆,只是受人民委托的权力使用者而非所有者,那么,其接受人民亦即公权主人的监督就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特别应当看到,这种监督的实际意义在于人民既有权自主选择“公仆”,当然也有权罢免那些违背他们利益意愿、以权谋私、渎职无能或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公仆”。为了保证民主政治的这一神圣原则的落实,实行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切实保障每个公民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直至罢免权就成了包括执政体制在内的国家宪政体制的必然要求。
倡行法治,宪政至上。无规矩难以成方圆,每个人都是自然人与社会人的统一,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人性的弱点决定了民主不是也不应该是无条件的放任自流和无政府主义,民主尤其不能容忍任何个人或组织有凌驾于他人及社会之上的自由,肆无忌惮、个人至上的所谓自由绝不是现代民主的价值取向。人类社会政治实践表明,民族国家视域内民主的实施必然受到特定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条件的制约,其中法治的同步推进乃是让民主释放应有价值能量的关键。实际上,民主和法治在精神层面和价值追求上具有内在的天然的一致性。道理并不复杂,民主强调的是多数人的统治或人民意志具有最高仲裁权,而法治也是指依照实质上由众人意志凝结而成的刚性规范——法律来处理和仲裁国家、公民和社会生活的一切事务,其价值指向和实际效果都在于保护多数人或者说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从民主和法治作为一种处理公共事务的方法运用的操作层面来看,没有法治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实际上都无从谈起或者只会流于形式。要看到,法治的最高原则是宪政至上,即国家宪法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家的政治制度以及包括政党体制、执政体制在内的整个政治体制属性和范式,权力的授受、运作和监督都必须纳入宪法,以宪法为统领和准绳。这些对于民主执政的落实都具有根本的保证作用。
当然,价值观视野下民主执政的思想理念、程序原则和要求绝不仅限于上述内容,特别是在现代政党政治条件下,不同的民族国家由于社会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国情、党情乃至现实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水平存在差别,因而对民主执政思想理念及其内在要求的具体解读和实践方式各有特色,这不但是难以避免的客观现实,而且是正常的,完全可以理解,它符合“和而不同”的多元化世界文明演进规律。但是,这些思想理念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毕竟是人类追求文明进步的政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有别于动物世界的人文创造和人文标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其对任何国家的执政党及其执政活动都具有普遍的指导和规制价值。
文/常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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