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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两村民硬化到户路产生矛盾 互不相让建设指标被取消

2017-10-10 18:35  安康日报  字号:T|T

(通讯员 吴学山黄银芳廖金楷)陈某与婶娘余某居住在石泉县城关镇一个村落同一个院坝,院坝至村道的路段为泥土路,雨天给群众出行造成诸多不便。借助全村脱贫攻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之机,经院坝农户申请,驻村工作队通过多方努力,为该组争取了300米到户及产业路硬化指标,陈某所住院坝包括其中,该项目纳入了全镇2017年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陈某所住院坝共有6户,计划将郑家院子6户道路南北贯通,与村道相连。各户积极出劳出资,从去年底到今年八月砌石坎,修毛路,眼看水泥路即将全院贯通,却出现了一桩小事,影响了整个工程进度。9月20日,陈某怀疑自家地里一棵核桃树被婶娘余某拔掉扔在地边,回家后在院坝指桑骂槐,余某明白侄媳是骂自己,加之之前猪圈争议遗留问题,余某当即反悔不同意打到户路,该段虽然只有38米,却连接余某和陈某两家,多数占余某的竹园地。该矛盾影响了郑家院子水泥路无法贯通,还造成全村道路硬化规划无法完成。目前,仅剩陈某与婶娘两户仍走土路,其他户已经建好到户路。

纠纷出现后,镇司法所干部、驻村工作队、红星村村、组干部多次组织调解劝说,虽解决了两户院坝连接石坎、猪圈使用现状等小纠纷,但郑家院子剩余到户路段硬化因余某夫妇坚决不同意。因双方各不相让,镇村决定取消该路段修建指标。

石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针对这起纠纷进行分析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规定承包方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在村上公共设施建设过程中,如占地修路等需得到土地权属所有人的同意,这个土地权属所有人一般指村委会,或者使用权人的同意并形成补偿协议,以上两点,任何一点不满足就会构成侵权行为,法律上属于违法行为,不予支持。因为这是到户路,性质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有所区别,如土地使用权人不同意使用则不能使用,镇村做出的决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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